互联网药店股票「平板震动机」
一则“第三方平台不能直接参与网售处方药”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在6月22日当天冲上热搜。
6月22日,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国家药监局近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截止),并召开相关座谈会。
其中,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相关监管内容,第八十三条中提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此条文一出,随即引起部分互联网医药平台股价震动。截至22日下午收盘,港股阿里健康报4.79港元跌13.85%;京东健康报53.4港元跌14.83%。
据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所谓的“第三方平台”此前有明确条文进行解释。按照过去执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现在已改成备案制),第三方平台指的是获得A证的平台,其规定A证平台只是为药企、药店等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商业务,不能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业界认为,即使前述资格证书已改成备案制,但对于第三方平台的定义和范围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过,现有的医药电商(不包括O2O)模式主要为两大类,一种为自营与第三方平台服务相互结合,即有自营的产品销售,也有其他药店进驻;而另一种则是纯自营平台。若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执行,这意味着“自营与第三方平台服务结合”的模式将出现较大变化。
一名资深互联网医药行业专家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落地执行,而且具体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但从现有的规则界定来看,如果“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与“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司主体,同时开展第三方平台服务和自营仍然是合法合规的,“像现有这几家开展医药B2C业务的,自营这块业务都是依托线下的药房作为主体”。
“虽然征求意见稿条文只是说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卖药,但这个条例如果执行,对于平台服务和自营结合的企业影响比较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逻辑,就是要破除此前网售处方药平台‘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是希望将这两块分开。”某大型医药电商公司高管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未来相关政策执行,是否要查自营主体及第三方平台主体存在关联,目前仍不好判断。
不过,从头部互联网医药平台的财报来看,自营收入仍然占公司收入的“大头”。
根据阿里健康2022财年(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数据显示,该公司全年营收为205.78亿元,从营收构成看,自营健康产品销售收入179.11亿元,在总营收中占比约87%;医药电商平台业务收入19.96亿元。京东健康方面,2021年该公司收入为306.8亿元,自营业务(医药和健康产品)销售收入为262亿元,服务收入(包含平台、广告和其他服务)为45亿元。
实际上,互联网售药规则的“一举一动”牵扯业界神经,主要是其背后蕴含的“千亿蓝海”。根据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线上终端药品销售额达2230亿元,较2020年增长40%,增速远高于线下;预计2022年线上终端药品销售额2899亿元,增长率有望达到30%。据南都湾财社记者此前报道,国家相关部门仍就网售处方药的各项细则进行研究和制定,网售处方药在法规上目前仍未完全放开。
针对上述征求意见稿如何落地执行,南都湾财社记者将持续关注。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贝贝 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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