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原收入准则下「新收入准则电商何时确认收入」
前言:传统收入准则与新时代的商业不能完全适应,因此在2018年全球普遍开始使用了新的收入准则,我国也于2021年在所有行业和企业适用新版收入准则。今天我们来看一个电商平台喵东公司发售购物卡是如何进行收入确认的。
[例]喵东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吸引商家入驻并为商家提供流量和结算服务等。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喵东公司仅通过平台协助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商家与消费者结算货款。因为这些服务,所以喵东公司会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的角色。
2020年,喵东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总共销售了1,000张不可退款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 20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我们思考一下喵东公司在当年度如何确认收入,确认多少收入?
解析:
在本例中,考虑到喵东公司有非常明确的角色,即在商品买卖交易中充当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喵东公司销售的电子购物卡并由此收取的款项200,000元中,喵东公司事实上仅占有佣金部分,也就是10,000元( 200,000*5%,不考虑相关税费),剩余的部分,即190,000元,其实是喵东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在平台购买商品使用购物卡结算时,喵东公司需要将相应的消费款项支付给相应的商家,这部分显然不是平台的收入。因为作为代理人角色的喵东公司仅能因提供服务而收取佣金,并将佣金确认为公司的收入。
事实上,喵东公司已经收取但并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资金(190,000)应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它不属于收入,应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栏目,而不能记录为公司利润表的收入。
代理电商平台销售的预付费卡收款不能记录为收入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92页、第112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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