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带货主播立案」
本报讯(记者卢越)8月4日,最高检发布一起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鲜明态度。其中一起案例中,网络主播与团队通过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销售假名牌商品共计67万余元,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2017年7月24日,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营销商品。
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
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直播团队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关联售假商家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
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为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和秩序,检察机关深挖售假主播背后的产业链条,对售假商家等上游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关联售假商家人员共计39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
最高检对此表示,直播电商企业合规经营是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基石。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到案件中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检察职能,督促、引导企业健全相关机制,跟踪企业落实整改,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依托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引导网络直播营销主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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